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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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7日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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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苏某甲想考驾照,于是通过熟人找到驾校教练穆某,穆某伙同也是教练的张某及社会人员章某,在苏某甲考驾照科目一时“助其一臂之力”。没想到考试结束,苏某甲签名时露馅。记者10月31日获悉,穆某、张某、章某因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近日法院一审三人各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11月左右,苏某甲因文化程度低,凭借自己的能力无法通过机动车C1型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随后通过其弟弟苏某乙找到银川市西夏区某驾校教练穆某,穆某表示可以办理,但需收取较高的考试通过费用两万元。穆某联系同为驾校教练的张某,让张某帮助苏某甲通过机动车C1型驾驶证科目一考试。2018年12月28日早晨,张某让黑车司机把苏某甲送到在贺兰县车管所等待的另一人章某处。在车上,章某交给了苏某甲一套考试作弊设备,并教苏某甲如何使用该套考试作弊设备。苏某甲穿戴好该作弊设备后,进入考场参加了宁夏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机动车C1型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苏某甲利用随身穿戴的作弊设备将考试试题传输给在考场外等候的章某。章某作答后再通过无线通话设备打电话给苏某甲并把试题的正确答案告知其,苏某甲在章某的帮助下通过了C1型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考试结束,苏某甲在C1型驾驶证科目一考试成绩确认单上签名时,因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引起了巡考警察的怀疑,民警当即在苏某甲的衣服内发现考试作弊器材一套。2018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穆某、张某、章某3人抓获归案,并在章某的轿车内及其位于银川市一小区的住所内查获无线发射接收器等考试作弊设备。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张某、章某、穆某在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全国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中,策划、安排他人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以三被告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张某、章某、穆某有期徒刑各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